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賡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肆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賡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7%│││634028││6月26日起│││││7元│├──────┼──────┼───────┤││││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1.67%│││││8月25日起│9月25日止│││││├──────┼──────┼───────┤││││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2.004%│││││9月26日起│6月25日止││└──┴───┴─────┴──────┴──────┴───────┘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賡豪於民國104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02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按月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8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340,28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及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份、繳款明細乙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