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299號債權人 楊忠群 債權人 李權峯 債權人 吳愛治 非訟代理人 李增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富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伍佰元。
二、釋明對吳愛治請求之法律依據。
三、表明債務人應給付予各債權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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