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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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金興公 法定代理人 李後仁 被告 李汪根
李汪海 李汪能 李 汪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補正下列理由欄二所述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租佃爭議關係起訴,並未陳述其請求本院為如何判決事項之聲明,就此部分自屬於法不合,惟核其性質尚屬得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