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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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紀維倫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因被告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等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