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正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黃正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收養蔡文華(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