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錦川 送達代收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藍宗文
王永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