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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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祐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被告 郭玲玲 被告 劉永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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