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6號上訴人 劉荔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蓮間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