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6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告 洪嘉勝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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