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朱嘉琳
被告 吳秉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朱嘉琳
被告 吳秉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