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朱嘉琳

被告 吳秉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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