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斯凱選任辯護人蘇書峰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林冠仲 指定辯護人 李佩珊 律師(義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姓名「劉敏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敏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誤載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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