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虎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2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入監執行,卻未能謹慎守法,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本案,顯見其戒毒悔改之意志薄弱,並對刑罰之反應力不足等一切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尚不至於使被告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徒刑執行後,猶未能戒毒,尤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6日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虎簡字第68號裁判有期徒刑6月,於相隔未逾3個月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本案,顯然欠缺戒毒之決心;兼衡施用毒品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26號被告蔡宗誠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
6日戒治期滿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
2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5月22日縮刑執畢。詎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4日下午1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警 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誠坦承不諱,且經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本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結卷可佐,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與前案罪質相同,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檢察官江金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周俐君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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