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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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甲○○
7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施嘉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債務人之姓名與信用卡借款申請書之姓名不符,請具狀釋明之,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