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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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880號原告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