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原名 蘇育芳 )、甲○○(原名王健民)間因99年度訴字第17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409元(即1,846,137元-1,334,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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