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泰 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竺時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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