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20號原告 范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明德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預納本件提解被告費用新台幣3000元,逾期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20號原告 范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明德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預納本件提解被告費用新台幣3000元,逾期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