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男 告訴代理人 陳樹盛 被告 陳永輝 上列被告陳永輝因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