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0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楊詠羽楊愫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