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221號債權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債務人 洪克明 債務人 洪聖傑 債務人 許杊杰
一、債務人洪克明、洪聖傑、許杊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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