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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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815號債權人 楊庭宇 債務人陳昱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本件請求時關於請求利息之利率部分,債權人於聲請狀即未記載,經通知補正結果亦未為補正,自無從核計請求之利息為何,利息之請求無從准許,應與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