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鼎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鼎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鼎昇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該函嗣於113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受刑人黃鼎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1/07/25112/07/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9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11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判決日期112/09/28113/09/1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11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22113/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31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75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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