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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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