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2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志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29日止累計117,962元正未給付,其中35,181元為消費款;79,18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25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志成│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5181││0月3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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