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236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告 莊頴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