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李陳水棉李財教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有原告檢附之本院民國110年8月10日南院武110司執明字第72763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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