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陳建達 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250萬元+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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