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453號原告 林蔡榮嬌 被告 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年5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