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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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上訴人 陳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年3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勳煜
法官陳薇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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