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揚和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陳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陞興業有限公司林暌棠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4,0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項目計算方式金額1本金本金101萬577元2利息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7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萬3,493元合計103萬4,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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