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43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即 劉林笑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表明本件被告為劉○○而未記載任何個人資料,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不符前揭規定,惟非不能補正。本院已依職權調取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原告得聲請閱卷確認,並予補正。

三、原告固於112年11月14日提出書狀並檢送相關資料到院,然該書狀中並未具體表明被告人別,並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人別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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