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錦同 即阿三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雋隆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