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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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周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
裝袋參個,毛重柒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增列:甲○○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主
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員警供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事實。其他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觀之
本案查獲情形,係被告遭員警盤查時,主動取出扣案甲基安
非他命,並自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及同意採尿送驗等
情,有警詢筆錄可佐(見偵卷第11-13頁),從而,被告主
動供出上情,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茲
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
業工、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
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
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
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白色晶體3包(總毛重7.8公克,5.17+2.06+0.57=7.8),經
被告自承為安非他命,復經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測試,呈現陽
性反應,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訊問筆錄、照片
乙幀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2、24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毒品直接沾染、
碰觸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視
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1月
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又於105年3月13日17
時,在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工業區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3月13日20時30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號金時代洗車場內為警查
獲,並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7.8公克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105年3月29日、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
體編號:北105161)。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
三、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雲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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