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30號
101年度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永德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律師
林益輝律師 張淑琪 律師被告 陳坤成
鄧濠浚 曾文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 陳智國
吳明忠 陳維泉 陳柏偉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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