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傅霈綺 上列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所為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人於4月19日……得知本人聲請更生程序被駁回,原因本人逾期未預納費用……但本人確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後有再聯繫……得知:乃因連續假日,再加上超商、銀行及鈞院三者間作帳問題,才導致……於12日入帳,但此非本人之責,依法……提起抗告,讓本人繼續此更生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該裁定並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卻未遵期預納更生程序費用,迄至108年4月2日才到統一超商繳款,由於入帳作業問題,本院於108年4月9日仍查無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紀錄,乃於108年4月11日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內資料確認無訛。抗告人固未依裁定於期限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惟其既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前預納更生程序費用,自不能再以此為由駁回其聲請,故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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