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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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詩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