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一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