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恩慈 (原名 陳姁祺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積欠成大醫院之債務證明。
⒋應說明是否已辦理勞保退休,其退休金額為何?有無退休金以
外之收入?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單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應說明聲請人是否受配偶、成年子女扶養?若有,每月扶養金
額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之戶籍謄本及扶養相關證明。
⒎應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如該支出總金額逾臺南市政
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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