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郭子毓
郭品岑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柔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郭陳姝 伻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5,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