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翰杰選任辯護人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被告 郭翰傑 」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郭翰傑」,顯係「被告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