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4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丙○○己○○戊○○庚○○丁○○壬○○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八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其中甲○○○部分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肆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其中己○○等人部分為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其中丙○○部分為新台幣參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其中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