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鉅皓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
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2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
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綜合研判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犯罪被害人基本資料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MnSOST-R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和解書、繳款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2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女。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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