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健男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男前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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