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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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黃常祐 被告 蔡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3號(由本院110年度基交簡字第412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