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志彬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附表:受刑人張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致人於死)││├────────┼──────────┼──────────┼──────────┤│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09月13日│107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609號│第5392號、108年度偵│││││字第187、3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908│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54│││││號│6號│││├────┼──────────┼──────────┼──────────┤││判決日期│108年03月20日│108年10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908│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54│││││號│6號│││├────┼──────────┼──────────┼──────────┤││確定日期│108年04月15日│108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69號(南投地檢│第2774號││││108執助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