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小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小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道路○○○○○○○○○○○號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見速偵卷第45頁至第4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小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為身心正常之成年人,應知政府大力宣導酒後騎車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理應避免酒後騎車行為。惟被告未予克制,竟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並因臉色潮紅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酒味濃厚,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42毫克,誠屬不該。然念及被告為酒駕初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復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787號被告彭小鈞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街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彭小鈞自民國111年10月5日晚上9時許起至翌日(即6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華城街某處友人家中,飲用高粱酒3杯,明知酒後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受影響,已達不能安全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1年10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飲酒地出發上路,欲外出上班。嗣同日下午2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臉色潮紅疑似酒後駕車行徑,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試值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彭小鈞之自白。(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職務報告。(三)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之酒後駕車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檢察官陳佞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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