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九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中,為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業已辭職,致無法定代理人以進行訴訟,為免延宕本件訴訟程序,致原告受損害,爰聲請選任被告前任監察人乙○○(年籍如主文所載),於本訴訟事件中為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為證。
經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為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