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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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