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義竹鄉溪洲村下溪洲104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