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閔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閔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簡閔傑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1月26日18時間某時許,利用借住其友人 張寶樺 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住宅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張寶樺所有,置於該住宅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38,000元)得手,嗣經張寶樺於107年1月26日18時許返家後發覺財物遺失並報警處理,進而查悉上情。案經張寶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簡閔傑對上開事實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寶樺警詢、偵訊時指述均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簡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甫於104年8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104年11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構成累犯之犯行外,另有詐欺、侵占、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非佳,又不思以正當方式求取財物,竟為滿足己身慾望,率爾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所為實有不該,另衡以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格共計約38,000元,價值非微,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並未填補其造成之損害,然兼衡被告於偵訊時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王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號││││├─┼─────────┼────┼─────────┤│1│ 萊爾富 禮券1,500元│1份│1,500元│├─┼─────────┼────┼─────────┤│2│鏈鋸│1支│8,500元│├─┼─────────┼────┼─────────┤│3│可拆式鎖螺絲工具組│2組│共6,000元│├─┼─────────┼────┼─────────┤│4│風槍│1支│1,000元│├─┼─────────┼────┼─────────┤│5│割草機│1台│12,000元│├─┼─────────┼────┼─────────┤│6│工具箱│3箱│共8,000元│├─┼─────────┼────┼─────────┤│7│焊接用工具│1支│1,000元│├─┴─────────┴────┴─────────┤│合計: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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